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
2025-07-0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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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京政發[2013]28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
(京政發[2013]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首都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京發〔2012〕12號)精神,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動國家技術創新工程,不斷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提升創新能力,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發展戰略,緊緊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與發展,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建立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為加快首都創新體系建設,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市場作用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觀引導作用,創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激發企業創新活力。
堅持分類引導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對民營、國有、外資等不同性質和不同規模企業進行分類引導和服務,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重點發揮龍頭企業和規模企業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中的骨干作用、在創新鏈中的帶動作用。
堅持資源整合與機制創新相結合。充分發揮首都的科技智力資源優勢,完善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促進創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提高創新體系的整體效能。
(三)工作目標。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全市企業研發投入總量明顯增加,力爭超過450億元,大中型工業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力爭達到1.5%左右,創新型試點企業研發投入強度達到6.5%左右,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研發和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每年增長15%以上。到2020年,多元化的研發投入體系和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更加完善,企業科技創新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建設一批高水平的企業研發機構,形成一批創新型企業群,企業創新創業環境不斷優化,創新能力明顯提升。
二、實施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工程,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四)明確企業研發機構定位。企業研發機構是企業創新能力的源泉和競爭力的核心,是集成科技資源、集聚創新人才、對接重大科技成果、開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的重要創新平臺,是開展源頭技術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共性技術攻關、選擇創新方向和技術路線、知識產權創造與應用、標準創制、人才培養等工作的重要載體。按照有科技人才、有研發經費、有科研條件、有研發方向和內容的標準,鼓勵支持企業自建或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工業(工程)設計中心、技術檢測中心、數據中心、評測中心、創意中心等研發機構。
(五)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本市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優先在具備條件的行業骨干企業布局,提高企業組織技術研發、產品創新、利用和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鼓勵以企業為主導,深化產學研合作,支持行業骨干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聯合建設技術研發平臺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合作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和相關基礎研究,重點解決基礎技術、基礎工藝問題。
(六)加強企業研發機構的認定與管理。鼓勵企業申報認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積極對接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提升研發機構對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撐與服務能力。加強對市級各類企業研發機構的統計和監測,統籌全市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整合科技管理活動,實現分類認定、歸口管理、統一規范。
(七)加大國有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力度。支持有條件的中央企業組建中央研究院和專業領域研發中心,開展前瞻性、原創性、關鍵核心技術的研究和重大戰略產品的研發;鼓勵支持軍工集團在京設立研發機構,促進軍民融合發展;鼓勵市屬國有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設立研發機構,充分發揮研發機構在技術創新中的引領和示范效應。
(八)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承擔或參與產業技術研發平臺建設、組建國家級和市級研發機構,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鼓勵有條件的大型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向中小企業開放實驗儀器、裝備和設施;鼓勵中小民營企業自建或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發機構,促進中小企業向專、特、精、新方向發展。對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在承擔本市科技任務、人才引進等方面與同類公辦科研機構實行同樣的支持政策。
(九)鼓勵外資企業在京設立研發機構。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研發總部,支持外資研發機構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鼓勵外資研發機構與本市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以多種方式開展科技項目聯合研發和產業化合作。鼓勵外資研發機構中具有知識產權的技術和成果在京轉化落地。
(十)引導企業研發機構集群發展。鼓勵研發服務外包、合同研發組織等研發服務新業態的發展,培育集聚一批社會化投資、專業化服務的第三方研發機構,形成研發服務集群。加快中關村科學城建設,建設一批新型產業技術研究院和特色產業創新園,促進企業研發總部和高端科技人才集聚。加強未來科技城建設,依托大型中央企業打造人才創新創業基地和研發機構集群。加快北部研發服務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帶、南部高技術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帶建設,推動研發服務資源、高端產業要素集聚,推進新興產業板塊式發展。
(十一)促進科技資源向企業研發機構集聚。加快完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鼓勵財政資金支持資助的科研基礎設施和科技項目信息資料向企業開放;鼓勵企業及其研發機構通過人才技術引進、合作研發、委托研發、并購等方式整合創新資源;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持和服務,促進技術、人才等創新要素向企業研發機構流動。面向區域特色產業集群需求,整合建設一批專業公共研發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儀器、數據、文獻共享和專業技術服務。
(十二)鼓勵企業研發機構國際化發展。依法加大金融、財政、海關、外匯和稅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采取多種形式建立海外研發機構,參與全球化產業創新網絡和研發平臺建設,通過并購獲得關鍵技術,促進企業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提升企業參與國際技術交流合作的水平和整合利用全球研發創新資源的能力。
三、實施企業研發投入引導工程,激發企業創新動力
(十三)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綜合運用無償資助、償還性資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后補貼、創新券等多種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對研發投入持續增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并形成良好經濟效益的企業進行扶持。實施企業研發機構創新能力提升專項計劃,對具有產業化發展前景的重點研究開發項目給予持續性支持。鼓勵企業與政府共同建立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應用。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允許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牽頭組織實施產業化目標明確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充分發揮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激勵作用。
(十四)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加大企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政策落實力度。落實國家相關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優惠政策,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進口科技開發用品依法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將符合條件的民辦科研機構納入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跨國公司總部在京設立的地區總部及其研發機構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享受一次性補助。
(十五)加快完善多元化投入機制。支持金融機構設計符合企業需要的金融產品,鼓勵銀行創新信貸產品種類,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擴大企業貸款范圍和規模。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實施金融激勵政策,根據銀行對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和服務業績,政府財政資金給予貸款風險補償。鼓勵風險投資投向具有產業化發展前景的研究開發項目。推動企業購買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信用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意外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商業養老保險等保險服務。支持誠信規范、成長性好的科技企業上市融資。
(十六)完善考核評價機制。探索國有資本考核和評價機制,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引導國有資本支持和參與重大技術研發和重點產業投資,將研發機構建設、研發投入、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計劃項目、建立長期技術儲備、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工作情況納入到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研究制定將國有企業研發費用列為稅后凈營業利潤的考核政策。到2015年,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年度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達到3%,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力爭達到10%。將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研發投入作為衡量企業創新能力和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參考條件。
四、實施企業創新環境優化工程,增強企業創新活力
(十七)營造激勵企業創新的市場環境。深化新技術新產品政府采購試點工作,通過首購、訂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范項目、推廣應用等方式,支持企業研發和推廣應用重大創新產品。支持企業承接重大建設工程,實施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工程,為企業創新發展培育市場空間。通過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價格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引入信用擔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申報國家和市科技計劃項目及產業化項目,引導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相關先行先試政策。
(十八)進一步優化技術市場發展環境。大力發展研發服務業,推進企業研發機構成為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力量。規范技術市場發展,完善技術交易中介服務體系,加強技術經紀人隊伍建設,引導扶持科技經紀、技術評估、信息咨詢等各類機構發展,培育具有專業化水平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積極發展國際技術轉移服務,為企業開展先進適用技術引進、國際技術收購、技術與知識產權入股等提供專業化服務。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培育一批具有知識產權和品牌創造潛力的新興源頭技術研發機構。
(十九)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加快中關村人才特區建設,推進人才政策和體制機制創新,推動研發機構凝聚一批高端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對拔尖科技人才推薦申報國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培養工程和專項計劃。鼓勵探索建立靈活多樣的創新型人才流動與聘用方式;完善落實股權、期權激勵和獎勵等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政策和人事考核評價制度,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引導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等政策,完善有利于企業技術創新的內部激勵機制。全面落實高級人才獎勵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按一定銷售收入比例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引導高端人才向企業集聚。
(二十)加大對企業研發機構登記注冊的政策支持。結合企業研發機構的技術行業定位和科技品牌建設需求,允許企業研發機構以研究院、研究所、研發中心、研究中心、技術中心、實驗室等作為其名稱的行業表述用語。
(二十一)實施首都創新精神培育工程。大力踐行“愛國、創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實施創新創業環境優化、創新教育促進、創新文化建設、創新活動品牌和創新資源服務工程,努力創建鼓勵探索、敢于創新、寬容失敗、開放包容的創新文化,大力營造有利于企業創新發展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組織協調,完善推動企業創新的聯動機制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利用“科技北京”建設和中關村創新工作平臺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各有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和信息共享,協調解決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市科委負責企業研發機構、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和產業(企業)技術研究院的相關認定、評估和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的相關認定、評估和管理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認定、評估和管理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市級博士后工作站建設工作。市統計局負責企業研發機構的統計管理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研發投入的考核評價工作。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二十三)加強市區(縣)聯動。各區(縣)要加強對企業建設研發機構的服務支持,根據本區(縣)產業發展特點,在研發用地、產業轉型升級、高端人才引進、醫療教育等方面為企業研發機構提供相應的服務,促進高端項目和研發總部落戶。各區(縣)要針對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通過設立專項資金以貸款貼息、房租補貼、人才獎勵、科研獎勵等多種形式支持和引導企業建設研發機構。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6日發布并執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2〕2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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