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
一、民法典中是否可以與公司簽訂長期合同?
《民法通則》沒有規定與公司簽訂長期合同的效力如何,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公司有這樣的意愿,再加上勞動者的同意,就可以簽訂長期合同。
勞動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明確約定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
雇主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雇主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超過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未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延長勞動合同者。
如果雇主在雇用之日起一年內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雇主與雇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沒有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經協商一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雇主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雙倍賠償。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數向勞動者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按一年計算;
對未滿六個月的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發放,經濟補償的年數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該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

《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公司簽訂長期合同的效力如何,勞動合同法規定,雇主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是長期有效的。這就是詢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知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來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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